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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11-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纠风办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28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局)、农业局、纠风办:
  近几年来,由于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经济环境逐渐好转,农民建房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在农民建房收费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乱收费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些地方还出现反弹。为了巩固前段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住房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条件,农民建房的发展,既是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威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里的统一布署,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将治理农民建房收费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审批行为。全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通过专项治理,要把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

  三、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政策依据
  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中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明令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对仍在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制止,严厉查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农民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8号)规定,区分农民建房的不同情况进行收费。不得向农民建房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向原宅基地、荒山、荒坡及空坪隙地上建房,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建房过程中未造成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或复垦达到要求的,收取复垦费;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自住房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及对建房过程中未造成公路破损收取破损公路设施赔偿费等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从2001年11月1日起,经批准占用耕地新建自住房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字[2001]25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的其他部门以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代办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代办一服务费的通知》(湘价服(2001)61号)规定,坚持农民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农民委托、签订协议,并按协议代办完审批手续后,可按规定适当收取代办服务费。但每宗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对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民建房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以及未经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农民建房专项治理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牵头,省级农业、国土资源、建设及纠风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专项治理工作。
  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建房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络、协调、督促和检查,并对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核。
  省级国土资源、建设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农业部门要积极深入农村,调查了解目前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反馈给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切实为农民做好事、做实事。
  纠风部门对违纪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各部门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

  五、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对违反中央、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收费项目和各级政府明令取消和禁止在农村收取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和禁止,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各个收费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阶段,于2002年2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公布。
  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对被处罚者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的形式,努力做到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对违法所得要及时向农民清退,不能清退的收缴财政。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震慑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案件,不仅要从重处罚,而且要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和检查验收阶段,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建房政策落实的专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的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公示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巩固治理成果,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反弹。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情况,省价格、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等部门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抽查。各部门要于2002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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