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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7 生效日期: 2006-03-17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2006]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统筹城乡就业,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未来几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努力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开展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不断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以下扶持政策:
  1、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区县,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创业培训结业者、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按国家规定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各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都要积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扩大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同时,可通过信用社区的创建,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办银行要切实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快捷、满意的金融服务。
  2、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开办小额担保货款的经办银行,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原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上述标准和期限给予社保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先缴后补”的办法兑现。
  (三)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的扶持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在公益岗位实现就业的继续执行岗位补贴政策,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提供公益岗位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就业服务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介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的,给予培训补贴。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积极实施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见习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见习补贴。
  (五)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各区县要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六)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租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以及其他违反《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使用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省内各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西宁适用。

  三、就业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1、坚持就业与经济同步增长的发展原则,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把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繁荣城乡经济、创造就业岗位的重要任务,要以特色旅游和物流园区建设为重点,着力提升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改造提高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依托民族文化资源和现代纺织工艺技术,加快发展以藏毯、民族服饰、传统工艺制品等为重点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继续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引导和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藏毯、民族用品、纺织等行业和项目的用工需求,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二)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采取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区县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拓宽就业服务领域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要继续实施“岗位对接行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继续组织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行动,做好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见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发挥信息网络服务功能
  按照劳动力市场“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的信息联网,充分发挥中心劳动力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要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发挥其基础作用
  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积极开展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结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六)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1、继续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城镇职工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办学水平评估,优选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搞好创业基地建设,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大力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根据其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由政府组织实施重点培训项目。
  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2、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
  (七)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式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2、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或员工总数2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4、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5、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6、加快推进就业工作制度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1、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2、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3、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区县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四、加强领导,广泛参与
  (一)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区县也应作相应调整。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财政还要合理安排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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