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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2001年中晚稻收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湘价消[2001]219号

各市州物价局、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原则及湖广区粮食收购价格暨购销衔接会协商的意见,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现将今年的中晚稻收购价格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晚稻收购价格。中等质量标准的中籼稻每50公斤52元,全省一价;中等质量标准的晚籼稻收购价格,毗邻湖北省的岳阳、常德、益阳三市每50公斤为54元,其他市州均为每50公斤56元。与外省毗邻的县(市),要搞好价格衔接。

  二、优质优价。对经省认定、集中连片种植、市场畅销的优质品种,即中香1号、金健3号(限常德市)、湘晚籼2号、湘晚籼3号、湘晚籼5号、湘晚籼9号、湘晚籼11号、湘晚籼13号、益晚籼8号(限益阳市),由粮食购销企业和优质稻加工龙头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和“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本”的原则,在不低于常规稻保护价格的基础上,与生产者协商定价收购。对已与生产者签定了购销合同的,仍按合同商定的价格执行。

  三、粮食质量标准与等级差价。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01年起,中晚稻收购执行新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新的粮食质量标准中的中晚稻整精米率放宽到不低于44%;对整精米率高于44%,低于50%的稻谷收购价格实行适当扣价政策,具体扣价标准待国家制定后另行下达。收购的粮食以中等为计价基础,等级差价2元。

  四、加强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限收、拒收、停收、催收。要坚决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让农民吃亏,更不准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的粮食使国家承受损失。要千方百计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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