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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科技评估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3-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7号
省科技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科技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开展科技评估服务应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时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二、科技评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科技项目立项评估(审)
  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属财政公共投入的重大、重点或一般科技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按项目总投资额收取2%--5%的评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项目评估难易程度和科技投入大小协商确定。
  (二)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属财政公共投入的招投标项目,招标代理费按招标项目总投入额的2%--4%收取。招标投标项目标书认购费不高于每份200元。
  (三)其它受委托的项目评估(审)
  其它受委托的科技评估项目采取“成本+税金+20%利润率”的方法收取费用。
  上述收费项目评估中,如因项目重大,需聘请两院院士、国内主要学科带头人、学科首席科学家时,收费标准可上浮两个百分点。
  三、本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三月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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