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1]22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现就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切实把实施税务代理制度作为深化征管改革,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是连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依法治税,促进提高征管质量和办税质量的重要力量。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国税发[2000]43号文件,重视、支持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二、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可代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予支持:
(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
(二)代办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保管及印制发票报批手续;
(三)代办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1.在推行电子申报中,可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电子申报服务,促进电子申报的普及。
2.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出现多次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申报。
3.对企业所得税等计算较为复杂的税种,企业自行准确申报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代为缴纳税款和代办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退税手续。
(五)代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和年检手续、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估事务。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
(1)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抵免、技术开发等税前扣除及抵扣等审批事项。
(2)对民政、企业、校办企业、涉外企业、劳服企业、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等的年度涉税审查、减免税申请的事项。
(3)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以及双定户管理核定征收工作中涉及纳税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的审核决定。
(4)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减免税前收入性质的确认与非技术收入的划分等审核认定。
(七)代理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其中对一般纳税人企业规模小、核算不够健全的,可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税法宣传、涉税业务培训。
(九)代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涉税事项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的涉税文书或申请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资料和纳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查,可以作为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依据。
四、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各级税务机关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逐步拓展注册税务师的可作业务及时向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关以快捷、简便的方式为事务所提供工作方便。
五、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对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税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对违规运作,弄虚作假,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一经发现,严格按有关规定查处,以保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