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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5]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拟定的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规划的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州 (地、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各级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州 (地、市)的区域规划也是编制区域内州 (地、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三)规划的期限。省级、州 (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编制的立项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规划立项申请,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编制规划。规划立项申请要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和进度安排等。
  发展改革部门接到规划立项申请,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
  (二)总体规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三)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包括:行业规划、项目规划等。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财政投资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省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四)省级区域规划编制。跨州 (地、市)的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州 (地、市)人民政府编制。编制区域规划要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区域优势,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
  (五)规划编制工作经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一)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州 (地、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二)省级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前,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三)州 (地、市)或县级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邻州 (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上一级相关部门与其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需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需附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审核同意书。凡未经衔接审核同意的,本级人民政府不予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需衔接、审核的规划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包括是否同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如因工作量大30个工作日内完不成衔接审核意见的,应在衔接审核到期日前向报送单位书面说明。延期衔接审核的工作日不超过20天。过期仍提不出书面衔接审核意见的,视为衔接审核同意。
  (五)跨州 (地、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送省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四、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一)建立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规划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建立规划编制的民主协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其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三)实行规划编制的专家论证制度。为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省级规划由青海省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五、规划的报送审批
  (一)报送审批的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被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二)报送审批的程序和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需要省级政府安排投资的专项规划和跨州 (地、市)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审核同意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省级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报省政府备案。其他层级的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规划的公布。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未经立项、衔接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六、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一)规划评估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本级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自行承担,也可委托省规划咨询委员会或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二)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需要报批、公布的要履行报批、公布手续。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形势时,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宣布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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