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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3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5]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维护人民生命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安全的饮用水是广大城乡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青海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137万农牧区群众的饮水困难得到了解决,重点城镇供水管网得到了改造,供水质量和保证率得到了提高。但是,目前全省农村牧区仍有173万人的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等水质问题,一些地区水源枯竭、供水设施老化失修,有些城镇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水质,直接威胁居民的身体健康。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抓紧制订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深入开展饮水安全普查,抓紧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分步实施”的要求,优先解决对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要广开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既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渠道作用,又要运用市场机制,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
  三、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
  各级政府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切实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有效保护,强化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排水许可制度。要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大力开展水源地水土保持建设,修复生态,恢复原生植被,加强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涵养水源。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加大对水域污染的防治力度,严格入河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排污总量,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严厉打击直接向江河湖库排污的违法行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牧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减少种植业和养殖业面源污染。要完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标准。
  四、大力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
  省级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资和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的机遇,积极落实项目和资金,进一步加大解决农牧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提、引、截、拦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和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按照“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镇供水水源建设,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保障饮用水安全。要把城镇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力争到2010年,解决农牧区1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村社自来水供水入户率达到60%,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8%,供水标准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到2020年,使城乡饮用水全部达到安全或基本安全的标准。
  五、不断完善饮用水工程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
  保障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强化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并严格按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质量和资金管理,加大财务审计监督力度,建立详细的工程档案,使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设计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积极探索农牧区饮用水工程“管养分离”、“乡镇站+用水协会+用水户”等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充满生机、各具特色的新型管理模式。城镇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数据分析与报表制度,保证群众能喝上放心水。要认真研究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推动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
  六、建立水资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各地要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应急水资源储备体系,制定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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