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169号
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院《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报名费:由每人每科5元调整为8元。
2、考务费:本、专科由每人每科15元调整为2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费用。
二、本批复从第35次自学考试报名起执行。
三、报名费、考务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未涉及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7)湘价费字第16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