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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民间投资已经成为推进吉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与东部发达省区比较相差更远。因此,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增长,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和实现我省经济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根据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发展民间投资的紧迫感
  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并逐步成为主体力量。同时,随着全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获得更快发展。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中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大量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育成长,都将更多地依赖民间投资。因此,适应发展要求,把握发展趋势,在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导向作用,积极吸引外资的同时,采取更加积极的鼓励支持政策,动员组织民间资本参加吉林经济建设,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全省人民要按宪法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传统观念、大胆、积极和创造性地为民间投资发展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打破行业垄断,采取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
  1.打破所有制和行业垄断,落实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国民待遇”。适应WTO的要求,出台新的产业准入规则。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国有和外资企业能进入的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
  2.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兴办非公益性国有企业。除特定领域外,国有企业不再采取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形式;现存的国有中小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组改造,有进有退,逐步实现股份制或民营化。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更新《民间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明确投资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和创新投资方式
  1.一般生产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民间投资可自行确定投资方式,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2.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鼓励民间投资采取独资、合作、联营、股份、BOT、TOT等方式参与资本市场竞争,通过竞标获取项目的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允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
  3.对于社会效益较大,群众自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由政府组织,通过捐资形式参与投资建设。捐资人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优惠。
  4.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收购、兼并、租赁、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
  5.允许并鼓励以人力资本(经营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以及品牌、资信等无形资产要素作价投资。
  6.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
  7.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四、降低投资门槛,实行公平竞争,制定和完善鼓励投资政策
  1.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启动。降低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壁垒,放宽经营对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金核定标准和项目开工条件等。
  2.对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给予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国有投资项目用地享受平等权利。项目所需使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鼓励民间投资在竞争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除外)用地,在国家法定划拨范围内,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批准,重大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可分期或暂缓缴纳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3.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属服务性收费的,只收取成本费;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
  4.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在项目审批、财政贴息、企业债券、推荐上市、贷款、融资及税收等方面,打破所有制界限,以产业政策为标准,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
  5.加强与省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域外资本来我省投资。

  五、加强政策引导,发挥导向作用,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各级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安排部分导向性的贷款贴息资金,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里产业发展重点投资相关产业。
  2.有关金融机构,结合本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运用多种信贷方式,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
  3.各种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实行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贷款规则和程序。对于实物资产较少、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流量、订单情况等发放贷款。条件成熟时,可在政府的指导下,探索建立民营金融机构,满足广大民间投资者的借贷需求。
  4.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采取多种形式设立担保机构。结合民间投资的特点,积极完善和探索新的贷款抵押和担保制度,简化担保程序。
  5.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鼓励依法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六、放松政府管制,简化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服务
  1.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宏观调控。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按照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筛选范围。引导民间投资,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及浪费资源。
  2.探索试行“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民间投资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
  3.改革审批制度,简化项目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政府主要从规划、环保、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其他环节实行备案制。
  4.对确需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或主动上门服务。
  5.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办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情况。
  6.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督与管理,对民间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质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

  七、规范中介机构,提供市场信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应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引导民间投资顺应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损失。
  2.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适应市场需求,鼓励开办和经营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技术中心和咨询中心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管理、财会、项目、市场、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并发展和建立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和规范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提高其为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3.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民营企业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民营企业家和管理、技术人才。陆续出台有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单位、科研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带头领办、与人合办或入股创办民间投资企业。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八、加大宣传,强化执法,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1.加大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典型人才、典型事迹的宣传,及时推广民间投资的成功经验。倡导表彰创业致富光荣,鼓励激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对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家,根据本人意愿和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在社会荣誉、政治地位等方面给予回报。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文明,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地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着手研究制定《吉林省民间投资保护条例》,在民间投资范围、投融资渠道、投资方式和相关优惠政策等各方面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认真处理涉及民间投资的投诉,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及时办理涉及民间投资者的民事刑事案件,坚持司法公正,严厉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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