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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郴州适存中学等公立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151号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郴州适存中学等九所公立民办中学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适存、桔井和宜章养正中学每生不超过10000元,文昌、朝阳、鹿峰、宜溪、博文中学每生不超过6000元;龙潭中学委托你局按每生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核定,报省备案。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亦可按学期平均收取。
  2、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公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和代收费,省定项目标准部门按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由你局核定收费标准。
  4、除收取办学经费、学杂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

  二、你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管理,督促学校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批复适用于你市上述公立民办中学2001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以前年度招收的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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