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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潭益智实验中学等公立民办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153号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湘潭市公办学校民办初中、高中2001年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不分初、高中)。益智实验中学每生不超过8000元,江声实验中学每生不超过7000元,名民实验中学每生不超过6000元;云龙实验中学的办学经费委托你局按每生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核定,报省备案,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亦可按学期平均收取。
  2.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公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和代收费。省定项目标准部分按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由你局核定收费标准。
  4.除收取办学经费、学杂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也不行跨学期预收学费。

  二、你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管理,督促学校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批复适用于你州公立民办中学2001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以前年度招收的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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