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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10-30 生效日期: 1950-10-3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山西省人民法院: 
  10月20日接到你院法行字第933号公函已悉,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政务院和本院“7.23”指示既仅规定各项重要的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不得上诉,则其判处徒刑者,自应准予上诉。 
 
  附: 
 
 
山西省人民法院对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的请示 
 
 
法行字第9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前奉钧院与政务院联衔颁发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内有“上述各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但对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未曾明示。经我院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是依照军法程序,即判处徒刑者立不得上诉。另一种认为对反革命分子判处徒刑者,既非处死,仍应准予上诉或提出申辩,以资审查。以上两点未便据以决定,惟此谨请鉴核示遵为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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