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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1]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对推动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继续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各地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先全额上缴省金库,省财政再按各地实际上缴数额返还70%,30%归入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本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字(1998)89号)执行。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刊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一)由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以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三)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县(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继续实施下列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潇湘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潇湘电影制片厂精品摄制。
  (四)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五、对经计划部门立项认定的标志性、公益性宣传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缴的有关费用比照安居工程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转播开央台和省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台(站),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用经费;对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省、市(州)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继续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

  七、文化部门所属公益、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基础较差,有关部门在安排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时,要给予适当倾斜。

  八、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省本级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要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九、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我省有代表性的湘剧、花鼓戏剧、昆剧、汉剧、祁剧、巴陵戏剧、辰河戏剧、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歌舞等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以及省歌舞剧院交响乐团、省木偶皮影戏剧团、省杂技团、省话剧团、省京剧团、省民族交响乐团、省艺术学校、省电影学校、省广播电视学校的捐赠。
  (二)对全省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世界著名的湘籍人士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五)对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重点作品创作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的捐赠。
  (六)对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程的捐赠。

  十、抓好落实,加强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宣传文化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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