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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城郊英俊乡长江二、三队农村照明综合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1]151号
长春市农电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制订农村照明综合电价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电力局、水利厅《关于修改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生产字[1998]30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电价管的通知》(长府办发[1998]3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该地农村照明综合电价的实际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效英俊乡长江二、三队农村照明综合电价为0.63元/千瓦时。
  二、该综合电价已将表损计算在内,在执行综合电价时不得另加表损电量。
  三、电建基金及三峡基金的收取,一律按用户电能表的实抄电量收取。
  四、此价格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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