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1]151号
长春市农电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制订农村照明综合电价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电力局、水利厅《关于修改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生产字[1998]30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电价管的通知》(长府办发[1998]3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该地农村照明综合电价的实际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效英俊乡长江二、三队农村照明综合电价为0.63元/千瓦时。
二、该综合电价已将表损计算在内,在执行综合电价时不得另加表损电量。
三、电建基金及三峡基金的收取,一律按用户电能表的实抄电量收取。
四、此价格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