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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7 生效日期: 2004-12-0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4]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认真安排好相关公共设施,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二、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规划监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部门批准的配套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文化活动中心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近期内,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市已建成的未成年活动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4]1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规划委)、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城关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要把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内容,作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时,应把规划中是否按国家标准配置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二、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中心须配套建设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地级以上城市应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200一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力争达到: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3-5年内,每个县都要有一个综合性、多功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三、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中心须保障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一般中小学规划面积定额》等标准,不得减少学校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
  四、近期内,各地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对被挤占、挪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要限期改正。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确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必须拆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按照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有关规定,经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就近安排、方便使用的原则,先建设后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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