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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参建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行定期(每二年一次)考核制度。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或经考核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是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员的百分之七十,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配套。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市政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道路或桥梁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四)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如必备的微机、服务器、局域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等;
  (六)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七)质量监督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一)出具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指派不符合条件的监督人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三)因玩忽职守,致使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监督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五)整体技术水平、监督检测装备无法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考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
  (二)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成立文件;
  (三)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四)质量监督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全省监督人员统一考试合格证及培训证书;
  (五)各项管理制度;
  (六)检测设备证明材料;
  (七)办公场地证明。


    第九条   申请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行政区内质量监督机构的有关文件后,应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材料后,应在30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考核专家组,对申请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被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考察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基本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工作质量情况;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考核专家组考核完毕后应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意见和对申请材料的评价等情况对被考核单位作出相应结论,对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考核的申请。


    第十四条   考核完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质量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二)具有4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熟识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有良好职业道德;
  (六)参加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二)具有6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有研究生学历的具有4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取得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四)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执法能力;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对被考核的监督人员考察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所监督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负责监督项目的实体工程质量情况;
  (五)所监督项目的监督档案情况;
  (六)是否有全省监督人员统一考试合格证;
  (七)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省监督人员统一考试,对统一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试合格证。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对考核工作质量负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事宜由省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1、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略)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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