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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办发[2000]33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省委、省人民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坚决制止利用婚姻登记搭车收费。但在一些地方,婚姻登记仍不够规范,搭车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严禁搭车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制止搭车收费提高到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担负起对婚姻登记及搭车收费实行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支持和保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二、严禁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国内公民结婚登记手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10元,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不得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收取计划生育押金,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接受孕检和优生优育血亲测试,不得搭售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福利彩票、药品、报刊、婚礼纪念品等。对今年8月10日全省市州委书记会议以后,仍然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的,要一律清退;对搭车收费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劳务费等,一律没收,上缴县级财政。今后凡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的,一律坚决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和采取组织措施。

  三、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程序。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婚姻当事人应当出具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所有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上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城市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前检查有问题的,应当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医学鉴定。在有条件的农村,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担负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部门许可,民政部门指定。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合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对每对婚姻当事人只收取50元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四、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按照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的婚姻登记机关为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局;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对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婚姻登记,进行整改。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办(所)负责。婚姻登记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

  五、进一步加强婚姻档案管理。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婚姻档案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每年年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婚姻档案材料交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档案管理所需的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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