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4]22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03)28号要求,我省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正逐步移交街道和社区或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为规范企业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明确财务开支范围,现就有关服务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次退休(职)人员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冀办发(2003)28号文件和当地政府文件的要求,切实解决好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场地和经费问题,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证企业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财政要将企业退休(职)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退休(职)人员的管理状况向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核拨,其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冀办发(2003)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冀办发(2003)28号文件中“财政拿一点、企业出一点”的规定,企业在办理退休(职)人员档案移交街道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时,按照退休(职)人员居住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