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0]8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 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供销杜)。省供销社为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省供销社是我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全省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拟定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组织省供销社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指导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政策性业务经营工作。
(四)指导各级供销社开拓农村市场,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和完善本系统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体系;预测预报相关的市场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供销社系统的资产管理,依法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供销社系统的科技开发和推广工作,推进科教兴社。
(七)研究制订省供销社直属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指导供销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供销社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对供销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供销社有关政策的拟定或提出建议;负责综合性会议的报告、汇报材料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信访、政务信息。宣传报导和接待等工作,组织重要会议,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协调机关内部的工作关系,制订机关工作制度。
(二)财务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务、信贷、统计的法规、制度;制订本系统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本系统会计、统计工作;统一管理、调配、监督社有资产、资金的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扭亏增盈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物价执行情况;处理社员股金和本系统财产安全统筹问题;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三)合作指导处
根据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联社理顺基层社的组织体制,建立和完善本系统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体系;组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专业合作社;指导本系统农副土特产品和工业品经营,指导本系统大中型商场和饮食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民贸、边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交叉商品的代购、代营业务;指导系统拓展外贸经营.;组织普法宣传,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拟定,指导全省供销社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经贸发展处
拟定省社直属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省社直属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协助财务处对资产进行调剂、管理和监督;负责省社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管理,对当年计划进行审核和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重大业务经营和对外招商、合资、联营等经营活动;协助人事处对省社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核、考察。
(五)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全省供销社系统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指导本系统对农民科技知识普及,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负责科研所的指导工作;指导本系统学校工作和职工培训;指导社办工业的行业管理。(六)监督审计处(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了解并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社财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省供销社直属单位进行定期经济效益审计,经理目标离任审计;指导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处理工作。
(七)人事处
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保卫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供销社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77名。其中:理事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监事会主任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机构和编制实行单列,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暂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