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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7 生效日期: 2004-06-07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10号

青政办[2004]1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l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学核定编制和教育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实施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全省中小学教育的发展。遵循的原则是:
  (一)保证基础教育、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及“普九”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员编制总量控制,适当调整。
  (三)合理调整布局、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力求教育事业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四)统一部署、因地制宜、稳步实施。
  (五)结合核编工作,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六)推进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优化教育结构,适应教育工作新模式。

  二、核编范围和标准
  (一)核编范围
  1、核编单位
  城镇、农村牧区的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督导、教研、招生等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2、核编内容
  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辅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学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重新核定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和专职管理岗位。
  重新核定列人核编范围的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编制。
  (二)编制标准
  1、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基本编制是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镇、农村牧区等不同地域,以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为依据,按一定比例核定的编制。我省地区间差异较大,基本编制标准按西宁和海东、环湖三州及青南三州为三个类区分别制定。附加编制是综合考虑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实施远程教育和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增编因素后,以县(区)为单位,按核定的基本编制中专任教师的比例另外核增的编制。
  2、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专职管理岗位核定标准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和完全小学,在校生600名以下的,不设内设机构,只设专职管理岗位,配备教务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在校生600一1200名之间的,设教务处和总务处;在校生1200名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和完全小学,在校生600名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一2名;在校生600一1200名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一3名;在校生1200名以上的,最多配备校级领导4名。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3、人员结构比例核定标准
  中小学编制要确保教学一线的需要,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重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按照企业进行管理。
  (三)核定方法
  1、全日制中小学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编,其中,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高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牧区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归属管理的小学内。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2、州(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督导、教研、招生等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当精简后,重新核定,并与中小学编制相分离。人口3万人以下的县不设教研室,教研室的职责任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承担。
  3、中小学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专职管理岗位和人员结构比例,与教职工编制一并核定。

  三、配套改革和措施
  结合核编工作全面推进中小学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工作中应以核编为基础、改革为动力,认真研究和解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政策措施不配套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一)深化机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符合中小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
  l、理顺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管理,要逐步过渡到宏观指导、微观放权,政策引导、间接管理,加强监督、搞好服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后,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体,可依法自主、有效地行使各项自主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中小学要进一步增强自主办学的能力,以适应教育需求不断变化,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2、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西宁、海东等教育相对发达的城镇学校,要注重解决好“大班大校”问题。农牧区的基层学校要“扩容增量”,注重解决“小班小校”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撤并一些布局不合理、规模过小、生源缺乏的学校,逐步撤销在农牧区各自然村及行政村开设的学校和教学点,采取以县、乡为主的集中办学方式,以提高办学规模和办学效益。州府所在地学校要打破州县界限、民族界限和校际界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改革中,撤销、合并、调整或新增中小学的,按《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3、逐步取消中小学校行政级别,改革中小学校长的管理体制。在这次机构改革中,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暂保留原确定的级别,其他中小学一律取消原来确定的级别,实行无级别管理。实行无级别管理的学校校长不确定领导职级,也不再按职级进行管理。
  4、以县(区)为单位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确定教育事业编制总额。基本编制以学校为单位,按在校学生数逐校核定。附加编制按州(地、市)确定总量,并由州(地、市)编办统筹考虑各种增编因素和本地区存在的各类特殊问题后拟定分配方案,经州(地、市)编委同意后按县(区)核定。附加编制根据需要,可在县(区)之间适当调整。各地原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一律核销。
  5、改革工勤人员编制核定办法和管理方式。新增的工勤人员岗位不再核定固定编制,只核定临时用工指标。工勤人员的临时用工指标,经州(地、市)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县(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师生比例核定到校。县级人事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制定工勤人员工资标准,并兑现待遇。这次改革前已有的工勤人员编制,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后,对于未超编的工勤人员编制暂予保留,逐步核销。对于已超编的工勤人员编制一律核销,超编人员按照《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青政办[2001]42号)进行分流。具备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要实行社会化,不再核定工勤人员用工指标。
  6、规范乡(镇)学区设置。为减少管理层次、充实教学一线力量,乡(镇)原则上不再设置由县级教育部门派出的管理教育教学业务的专门机构(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学区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不再设置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可在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内确定1一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的教育事务。西宁市、海东地区学生总量大、学校多、管理任务重的一类县(大通、湟中、乐都、民和、互助),经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暂保留学区(教委)设置,并从严核定事业编制。
  7、核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凡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的,结合核编工作一律核销。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8、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统一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管理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对全省中小学编制实行集中统一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以县(区)为单位每3一5年对教育事业编制总额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各地因中小学在校人数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进行校际间调整的,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为进一步促进编制管理工作与人员配置工作的有机结合,防止脱节,建立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1、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主要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方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要逐步实行职业化。今后中小学校长不再从行政工作人员和不具有教师资格、不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满5年的人员中选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校长暂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的聘用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归口管理。中小学一般不设专职书记,可由校长兼任。副校长由校长聘用。
  2、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为3一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要明确校长的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3、完善和强化校长负责制。要逐步完善和强化中小学校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
  4、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新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限额内,通过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等方式,按照岗位分类、专兼结合和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并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予以调整或转岗。新增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教育、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5、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要把健全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制度,作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彻底破除教师职务终身制和教师学校所有制,建立教师解聘、辞聘制度和不合格教师待岗、下岗制度。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改革中学校原来的教职工列为落聘、待聘的人员,实行转岗、待岗或下岗分流。其中,满编单位的落聘人员实行校内待岗培训,待岗期为2年,待岗期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两年后仍不能被聘用的待岗人员,经教育、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可转为下岗人员,并暂列编外。列入编外的下岗人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管理并负责分流。分流期限为2一3年,分流期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0%。下岗人员列编外后空出的编制,可用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建立教师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新机制。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也可暂列编外,但仍由学校代管,代管期为2一3年。代管期内由财政部门给学校拨付本人原工资的70%。代管期结束后仍未被空编单位聘用的,可转为下岗人员。分流人员可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分流政策。
  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建立健全新的用人机制。新聘用的教职工,一律从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实行公开招聘。其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或以学区为单位)可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拟聘人员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录用手续。新聘人员的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为新聘人员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人事争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解聘和辞聘的人员,进人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6、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分开。结合用人制度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破除一评即聘,一聘终身的做法。今后聘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骨干专任教师,根据岗位设置也可从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中直接聘任。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结构工资制为主体、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进一步扩大中小学内部分配自主权。切实把落实中小学内部分配自主权作为深化中小学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具备条件的学校均以新核定的编制为基础,由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后,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即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使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也可按学区(不设学区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中小学有权自主确定单位内部的工资项目、工资档次、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按岗位、任务和业绩进行分配。学校内部新的分配机制建立后,教职工原执行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不再执行,一律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学校的工资及奖金分配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校长负责执行。
  2、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强化分配的激励功能。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要把切实拉开教职工的收入档次作为重点。中小学可结合本校实际,积极推行结构工资、岗位工资、课时(课薪)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要切实搞活工资奖金分配,使教职工的岗位、职务、工作量、工作效益及教学成果与工资收入直接挂钩。工资收入要体现优质优酬、责重优酬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做到专任教师工资高、贡献大的教师工资高、教育教学工作成绩好的教师工资高。
  3、逐步实行校长年薪制;充分调动校长的办学积极性。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逐步推行校长年薪制。校长年薪要与学校规模、发展水平和办学效益挂钩,与校长的能力、素质相结合,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校长年薪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支付年薪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4、进一步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实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政策。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高薪聘用关键岗位所需的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于实绩突出、贡献重大的优秀人才,可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5、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为保证核编工作和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州、县两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要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核编工作和教育事业单位改革的领导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要从编制、教育、人事和财政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中小学核编工作联合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事宜和日常工作。
  中小学核编工作和教育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要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地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展开,整个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核准基数,理清问题(2004年7月15日前)。一是各州(地、市)编制、教育、人事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力量,会同县(区)有关部门以县(区)为单位,逐校核准中小学2003年12月底正式在册的实有学生数和教职工数,做为测算、核编的基数;二是县(区)根据核准的基数,按新制定的核编标准,逐校进行核编测算;三是县(区)对测算的结果及中小学在布局结构、教育资源分布和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进一步理清改革思路、明确工作重点,为制定核编和改革方案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结合实际,制定方案(2004年8月底前)。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以中小学核定编制和教育事业单位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实施方案,并报州(地、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州(地、市)在审核所辖县(区)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州(地、市)中小学核编和教育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方案。
  第三阶段:呈报方案,分级审批(2004年10月底前)。州(地、市)教育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方案,由省编制、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核编方案由省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委批复;县(区)的实施方案,由州(地、市)编委批复。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总结验收(2004年12月底前)。改革方案批复后,各地要抓紧组织方案的实施工作,于200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并对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核定和教育事业单位改革情况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报告。州(地、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县(区)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省级编制、教育、人事和财政等部门对各州(地、市)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工作要求
  中小学核编工作和教育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教育发展大局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家及省上制定的有关编制核定及教育改革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核编工作要与已实施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各项配套改革。各地可选择部分县(区)和学校,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编制、教育、人事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核编和改革的各项工作。省级编制、教育、人事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负责同志要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核编工作和各项改革,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保持连续和稳定。在核编和改革中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加强监督,坚决抵制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事件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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