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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有效地组织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迅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施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的。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
  (二)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当地政府组织抢救和社会各界、上级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四)救援工作由专业救援队伍(人员)在自身防护完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部主要职责
  (1)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制定并实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4)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联系驻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必要时,向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2、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设立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常设机构),该中心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订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2、统一规划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
  3、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根据事故类别和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省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组织、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7、负责协调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人员;
  8、负责协调施救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工作;
  9、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所需的物品;
  10、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发布;
  11、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设立施救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1、施救组按照事故类别,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事故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中:
  特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施救组由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公安厅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施救组由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地方海事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交通厅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事故施救组由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经委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经委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施救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省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建设厅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交通、铁路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西宁铁路分局成立施救组,分别由省交通厅、西宁铁路分局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参加。
  特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和水库大坝运行安全事故施救组由省水利厅、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公司、省交通厅、省农牧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水利厅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施救组由省旅游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地方海事局。省外事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旅游局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特大中毒事故施救组由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组成,省卫生厅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电力、通信、铁路、民航、学校、文化等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大事故,分别成立专业施救组,负责各自领域的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其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参加。
  各种重大社会性活动发生的特大事故,由所在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成立施救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施救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发生地区报告的情况,迅速查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2)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3)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运行动;
  (4)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公安、武警部队组成,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和区域内群众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
  (3)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4)负责事故可能危及的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
  (5)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案件;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单位组成,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立即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准备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2)及时掌握重大危险原存在的危险物质或对危险物质进行操作时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危害性质,掌握抢救和治疗受到危险物质危害人员的方法;
  (3)熟悉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抢救程序、事故短期和长期对人们造成的危害。
  4、后勤保障组根据需要由省、州(地、市)、县(市、区)经济、发展和改革、民政、交通、物资、财政、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组成,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救援物资、设备和资金等;
  (2)保证事故发生区域通信、供电、供水畅通;
  (3)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劳动保障、公安、工会、民政、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核实伤亡人员姓名、身份等;
  (2)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善后,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3)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救援准备
  (一)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和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省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救援物资。加强全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防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技术档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障应急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和救援队伍的培训,把应急方案分解到每个岗位,使每一个从业人员都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对付突发性灾害的应变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等单位要成立专业救护队伍或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四、应急救援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抢救人员和财产并立即组织现场急救;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以最快的方式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其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调动本地区或本部门(行业)专业救护队伍实施救援,同时快报上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事故特点和严重程度,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施救方案。
  (三)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应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请求时,立即启动本预案或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有条不紊地实施救援。
  (四)必要时,由州(地、市)级政府(行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事故发生地局部处于紧急状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
  (五)应急救援工作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周密组织,严防事故损失程度扩大。参加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六)在事故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行业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公布后,相关部门和行业要根据其职责分工在60日以内制定出以下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当全面、可行,明确各种状态下的处理方案和程序):
  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制定;
  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经委牵头制定;
  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经委牵头制定;
  特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经委牵头制定;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公安厅牵头制定;
  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公安厅牵头制定;
  特大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建设厅牵头制定;
  特大铁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西宁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厅牵头制定;
  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交通厅牵头制定;
  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旅游局牵头制定;
  特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和水库大坝运行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水利厅牵头制定;
  特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卫生厅牵头制定;
  电力、通信、铁路、民航、学校、文化等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省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各种重大社会性活动由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行署)分别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当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30人以上或一次急性中毒100人及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当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或一次急性中毒50人至99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应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请求时。

  七、责任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按照各级政府或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投入抢险救援,不得推诿、拖延。工作不负责任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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