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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 2004-04-0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职责,促进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动我省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三)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
  (四)坚持经常性检查与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督导评估的范围;全省所有的县(区、市、行委)。
  督导评估的对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人才强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实行县级领导联乡包村(校)制度,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积极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课程改革,扩展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做到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把农牧区基础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工作。未实现“两基”的地区要按省政府规划,加快推进“两基”攻坚,确保实施进度和质量。已实现“两基”的地区要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千方百计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师和校长素质为重点,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普及高质量、高水平九年义务教育。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切实建立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三个确保”(保教职工工资发放、保学校正常运转、保危房改造和师生安全)的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教育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学校规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抵顶财政拨款或平调挪用。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积极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建立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救助制度以及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加大整合教育资源力度,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农业区要进一步压缩布点分散、规模较小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现有学校规模。牧区和边远山区要实行集中办学,寄宿为主,乡(镇)重点办好完全小学(或中心小学),县城重点办好初中,建立管理规范、要求达标的寄宿制加远程教育的办学模式。县域内各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等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省定和国家标准。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步伐。及时消除校舍现存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五)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师数量、专业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校。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全员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明确聘期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逐步辞退临时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强化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教师、校长队伍的职能,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改善教师生活待遇。实行城镇教师到乡(镇、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
  (六)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重视选拔配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制度和队伍建设,强化督导职能,依法督政督学。建立“两基”自查自评、过程性督导检查、年检复查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与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制订全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监督检查和具体组织实施。州(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各县(市、区)的督导检查。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于当年10月底前分别报省、州(地、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州(地、市)级复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州(地、市)级督学和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于当年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州(地、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于次年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其履行教育职责、开展工作状况,分析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反馈。省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州(地、市)和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督导评估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制度建设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要将目前开展的“两基”攻坚工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是否重视教育工作的重要督导评估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县级人民政府的自查自评工作结束后,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填写《教育目标责任考核表》,报送州(市、地)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有挪用和挤占教育经费、未能如期实现“两基”规划目标、严重违反教育法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情形之一的县,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凡有中小学乱收费问题比较严重、辍学率和危房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情形之一的县,考核结果不得定为“良好”。出现上述情况的县,将列入次年重点督查地区。
  (四)督导评估工作的具体细则和《教育目标责任考核表》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另行制定。
  (五)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青海省教育厅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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