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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 2001-07-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28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各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收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费标准
  中标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  1.5%
  中标价100--500万元  1.0%
  中标价500--1000万元  0.5%
  中标价1000--10000万元  0.2%
  中标价10000万元以上  0.1%
  以上为招标代理业务全过程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例如:中标价为6000万元,计招标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0%=4.0万元
  (1000-500)万元·0.5%=2.5万元
  (6000-1000)万元·0.2%=10.0万元
  合计收费=1.5+4+2.5+10.0=18万元
  本收费标准中所称中标价是指一个投标企业在一次性招标中中标品种的价格总和。

  二、以上规定为最高收费,执行中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下浮,具体下浮幅度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企业协商确定。

  三、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尽量降低药价,凡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原采购价的,一律免收招标代理费;中标价格加上招标代理费后亦不得高于原采购价。

  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协商收取服务费用后,可按实际成本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用,标书成本费暂定为每份(套)最高不超过200元。除上述两项收费外,不得再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其他费用。

  五、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具有药品招标资格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费前,须凭合法证件,按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吉林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凭证收费(中、省直招代理机构在省物价局办证)。

  六、以上收费标准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费用支付人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八、招标代理机构如有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搞不正当价格竞争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九、此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自2001年7月11日),期满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需携带相关资料重新报批。在执行本规定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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