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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2 生效日期: 2000-07-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0]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编办发[1998]1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
  2、由原省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来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合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五)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八)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省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机关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对厅党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督办和检查;承办文秘、文电、政策调研、政务信息、保密、文书档案、信访、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拟定主要河流的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利工程环境评价报告的初审并报批;组织指导防洪规划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加挂湖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负责水法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市、州间水事纠纷;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和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对全省水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四)财务处
  指导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等综合经营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水利科学技术、教育发展规划;承办科教兴水工作;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科技资料管理;指导厅属科研、教育单位的工作。
  (六)水利建设与管理处
  拟定水利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全省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与验收;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和乡镇供水、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及农村水利改革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七)水土保持处
  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全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研究拟定全省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法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水土保持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组织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水土保持法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水土保持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组织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组织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八)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培训、专业技术干部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培训、负责水利行业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含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和编制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暂维持现状。

  五、其他事项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的规定、调度命令;制订全省主要江河防御洪水和抗旱方案;负责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防洪抗旱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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