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湘价重字第155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交通厅:
根据有关规定,并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56号文件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纳税。
二、为减轻车主负担,适当降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由每车次200元调为100元。具体分项标准为:动力性能(含可靠性能)检测每车次70元;经济性能检测每车次20元;环保性能检测每车次10元。
三、严格控制检测频率和检测范围。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范围,必须是参与营运的机动车辆;检测频率除大修后的车辆必须及时进行检测外,其它营运车辆,每年检测一次。对已经交警部门进行了安全性能检测的车辆,为保持综合性能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其安全性能检测要照常进行,但不得收费。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