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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市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 2000-05-25
发布部门: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张家界市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鲁平益
2000年5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是指为运送旅游团队服务的,依法取得旅游客运资格的旅游汽车(公司)。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团队汽车客运适用本办法。市外旅游团队自备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市、区县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及其驾驶员除按规定办理交通、交警、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的合法手续外,在车辆质量和服务质量上还应达到国家《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02--1995。对于符合上述标准与要求的车辆,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张家界市旅游客运定点车辆证》后,方可从事旅游团队运输业务。境外旅游团队用车必须取得《张家界市旅游客运涉外定点车辆证》。对于符合旅游客运定点公司条件的,授予“旅游客运定点单位”牌。《张家界市旅游客运定点车辆证》、《张家界市旅游客运涉外定点车辆证》实行一车一证,定期审验。


    第五条    对所有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公司必须对参与旅游营运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价,统一财务结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旅游团队客运业务。


    第六条    加强核心景区旅游客运车辆的管理,在景区内实行环保型专用旅游客运车辆封闭式运行。专用封闭运行的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监督电话号码和营运标志、统一管理。凡景区外进入武陵源风景区(点)的旅游客运车辆,一律到交通、城建、交警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站点上下游客,不得进入核心景区;进入景区旅游的客人一律在指定站点乘坐指定的专用营运车辆。具体办法由旅游、交警、交通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市区、火车站广场和景区出入口建立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停车场(点),以规范旅游客运定点车辆管理。


    第八条    凡旅游客运定点车辆经营者,必须遵章守纪,携证驾驶,主动交纳税费,遵守物价规定;严禁高喊乱要、中途串团、在城区及停车场乱停、乱鸣、乱行和绕线抢客。


    第九条    实行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年审制度。每年由旅游、交通运管、公安交警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审验。


    第十条  旅游团队(含大型会议)的用车,必须是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境外旅游团队的用车,必须是旅游客运涉外定点车辆。旅行社及其他旅游接待部门不得雇请使用无《张家界市旅游客运定点车辆证》的车辆进行旅游团队客运。


    第十一条    旅游客运定点公司的条件是:
  (一)具有合法的旅游汽车客运资格;
  (二)拥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标准要求的车辆和司乘人员;
  (三)公司、车队员工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和旅游接待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四)具有10台以上符合旅游客运标准的车辆,有相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办公设施齐全,有一部对外公布的24小时接受问询和投诉的专用直线电话;
  (五)接受旅游、交通运管、公安交警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按时报送报表和材料,积极配合完成各项旅游接待任务;
  (六)对投诉能认真及时地给予答复、处理。


    第十二条    对获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专业旅游车标志牌”的车辆一并纳入管理。凡申请“专业旅游车牌”的车辆,必须先取得张家界市旅游客运涉外定点车辆或张家界市旅游客运定点车辆资格,对达不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的专业旅游车辆,报请省有关部门取消其专业旅游标志牌。


    第十三条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市里重大活动期间旅游团队用车,由市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根据市场需求,颁发临时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申请《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证》、《旅游客运涉外定点车辆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本单位合法的经营资格证照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车辆、驾驶员状况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领取旅游客运定点、涉外定点车辆(公司)、专业旅游标志牌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三)由市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分别进行审查;
  (四)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客运定点经营单位购进新车,必须事先经市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客运市场的需求和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运力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批准购置的车辆,不得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营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
  对依照本办法取得旅游客运定点车辆资格和旅游客运涉外定点车辆资格者,由市旅游、交通运管、公安交警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各旅行社及旅游用车单位。


    第十六条    对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凡属发生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后,拒不积极理赔的,经调查分清责任,可以从质保金中支付赔偿。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条、第 条规定的,分别由工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凡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年审不合格或发生游客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作为旅游客运定点车辆(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25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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