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1]8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调整新立城水库原水水价意见的函》(吉水规计[2000]329号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和新立城水库近年来供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本着'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兼顾用水企业承受能力,逐步到位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新立城水库供城市原水综合价格。具体事宜函复如下: 一、调整标准:
新立城水库供城市原水综合供水价格由现行0.179元/立方米调整[KG)]为0.275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价格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后的水费收益要体现'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水库维修及增强蓄水防洪能力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