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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的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青海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的奖励办法
  为调动和鼓励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对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接以下办法实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03年1月1日以后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已生育两个子女,2003年1月1日以后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奖励条件及程序
  农牧民家庭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夫妻一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牧区农牧民家庭生育两个子女且自愿放弃第三个子女生育指标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经本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家庭或自愿放弃三孩生育指标奖励审批表》一式五份,由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三、奖励经费来源
  对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的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地、市)、县(区、市、行委)三级财政负担,省与州县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村(州与县的承担比例由各州(地、市)自定),省级财政所负担经费,由省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财政、审计和省、州计生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各州(地、市)、县资金确有困难的,所需资金可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调剂用于奖励所需经费。

  四、奖励经费拨付结算办法
  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奖励经费,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上年统计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自愿放弃三孩生育指标的农牧民家庭数量每年年初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负担比例的50%将奖励经费预拨给同级计划生育部门,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将每年发生的实际奖励家庭数量、金额及花名册进行统计汇总,每年年底报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并报州(地、市)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由州(地、市)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所辖县(区、行委)的情况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核实的有关数据于次年6月底前按负担比例,向县级财政划拨省级奖励资金,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两次结算和发放。
  省审计厅每年要对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和计划生育奖励经费的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其审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

  五、违约责任
  已领取奖励金的农牧民家庭如违约发生再生育现象的,按《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二十七条处理,并收回奖励金。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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