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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是国家钢铁工业调整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冶金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规范我省钢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环境,促进我省钢铁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0年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1999)1205号)和《关于下发2000年钢铁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要点的通知》(国经贸冶金(1999)1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依法清理整顿我省小钢铁厂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依据及范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规定,分阶段限期关停小钢铁厂。
  2、2000年对使用以下生产设备的小钢铁厂予以关停:土焦生产设备(含地方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小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
  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铁合金电炉要在2001年底前关停。
  生产热烧结矿的烧结机,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炉,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小转炉,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要在2002年底前关停。
  属上述范围内的在建小钢铁厂立即停止建设。同时不再批准新建上述小炼铁(高炉)、小炼钢(转炉、电炉)项目;2000年不得批准扩大现有炼铁、炼钢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认识。此次清理整顿的小钢铁厂绝大多数为县属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将影响到一些地方、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各级政府特别是有关县、乡政府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决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
  2、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力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要限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煤炭、石油部门要停止向应关停的小钢铁厂提供煤炭、燃油;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金融部门要停止贷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立即予以取缔);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3、凡属上述关停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设施,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设备制造单位不得生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建设施工。凡关停、淘汰的生产线及设备一律拆除并就地报废,不得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改造。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4、加强对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把工程材料质量关。建筑施工单位禁止使用属关停范围的小钢铁厂生产的产品,工程监理部门对使用属关停范围的小钢铁厂产品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对因使用属关停范围的小钢铁厂产品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妥善处理好善后问题。对应关停的小钢铁厂,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妥善解决、安排好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对依法关停的国有小钢铁厂,经省经贸委核实,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

  三、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经贸委负责牵头,会同省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环保、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银行、乡镇企业和冶金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州、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在前一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本意见所规定的关停、取缔范围,在近期内再次进行摸底调查,于今年4月底以前向省经贸委报送本地区范围内应予关停、取缔的小钢铁厂名单,经省经贸委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具体予以公布实施。省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清理整顿进展情况,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牵涉到地方和部门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服从大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的实施进度,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要认真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进行。

 
省经贸委 
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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