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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地税农[2001]102号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国有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需减免农业特产税的,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实,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国有森工企业对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的核算在财务上要单独反映,保证减免的真实、准确。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本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 财税[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其生产的原木均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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