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湘价重字第5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电信局:
为促进我省电话出租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市场,方便用户,现将电话出租业务的资费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电话出租业务,不收取初装费、工料费和手续费。
二、对租用电话用户,一律按乙种用户收费标准收取基本月租费或月租费,通话费与普通电话的标准相同。
三、办理电话出租业务时,用户需预缴话费200元,电话机押金100元,租用电话用于代办电信业务的用户,另缴纳计费器押金300元。
四、办理电话出租业务,应与用户签订《租用电话协议》,租约期满,电话机、计费器由电信局收回,押金退给用户,预缴话费在用户缴清话费后,退给用户。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原湘邮(1995)局字第1050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已办理电话出租业务未按本标准执行的,应按本文件的规定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