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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1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2年7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省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为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一切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予以坚决打击,消除隐患,保障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为迎接党的十六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与部门责任
  (一)摸清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准确数量和基本情况。(文化厅牵头,公安、工商、电信部门配合)
  (二)坚决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局牵头,文化、公安、电信、消防部门配合)
  (三)坚决整治和清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散布政治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方面的有害信息。(公安部门负责)
  (四)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消防部门负责)
  (五)认真整顿硬件不达标准的经营场所和距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网吧”。(文化部门负责)
  (六)严厉查处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法定时间内及夜间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违法经营活动。(文化部门负责)
  (七)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网络游戏和非网络游戏。(文化部门负责)
  (八)依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登记。(文化、消防、公安、工商部门负责)
  (九)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持证上岗、入场登记及场地巡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文化部门负责)
  (十)依法对大中专校园内开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对符合开设要求的,限期办理有关证照;对不符合开设要求和拒不办理证照的坚决予以取缔。(工商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
  (十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安全员或主管人员进行依法经营、职业道德、业务规范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文化、公安部门负责)
  (十二)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提供国际互联网接人服务的行为。(电信管理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者网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艺术品、盗版音像制品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活动。(文化部门负责)

  三、工作步骤和政策标准
  (一)动员部署。7月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通知》的里求,明确“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掌握治理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法规和执法程序,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网络文化市场状况制定具体治理行动方案,层层部署,落到实处。
  要让所有经营者了解此次专项治理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积极配合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及换证的准备工作。
  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清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7月20日前,各地要集中时间,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查处一批、关闭一批、取缔一批,有效地解决“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害信息泛滥,经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以及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等问题。
  (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至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今后,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实行事前申报制,不得擅自审批、设立。西宁地区申报新设立的“网吧”营业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西宁地区现有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40台;州(地)所在地及格尔木市现有及今后申报设立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25台;其余各地现有及今后申报设立每一场所计算机总数不得少于15台;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场所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消防的规定要求。
  (三)阶段性检查总结。7月30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进行整治的经验教训,对治理中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集中研究,专门解决,要把群众是否满意,家长是否放心,作为检查和衡量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届时省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各地也要进行区域性检查验收工作。对治理行动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工作流程
  (一)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电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10月1日前,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前一阶段摸底和清查的基础上,逐家审核场地、设备情况,按照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要求,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
  (二)重新审核登记手续
  1、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对符合经营条件和标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底前统一安装“净化”先锋监控软件,公安部门安装安全管理软件,并保持正常运行,认真做好上网登记和日志留存。
  2、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并经州地级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3、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由省文化厅终审同意核发批准文件后,再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4、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批准文件,一律不得再进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三)规范经营行为。9月20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和完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入场登记制度、场地巡查制度,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作为义务监督员,把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稽查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坚决予以纠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四)复查总结。10月3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结合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等工作,对第一阶段的互联网有害信息、未成年人进入、非法经营等问题的治理工作进行复查,严防上述现象的回潮。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把此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抓紧、抓实、抓好。要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扎扎实实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问题,重实际,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文化、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迅速解决所辖区内出现的问题。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以及为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利用各种媒体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报道,对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追踪报道。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沟通信息,反映情况。各地关于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总结,应于10月5日前报省文化厅。
  举报电话:
  省文化厅:0971-8239160 8239591
  省公安厅:0971-8292169 8292161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971-8247523
  省通信管理局: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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