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青海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深化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发展思路、目标和方向,结合我省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好改革方案,确保今年11月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五日
青海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深化改革方案
根据《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深化改革的意见》和《青海省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参照其它省区的改革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理顺政府与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团体与演职员之间的关系为重点;以增强艺术表演团体活力,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促进青海省“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通过改革,把省直艺术表演团体逐步建设成为代表青海最高艺术水平,在全省演出市场起主导、示范作用,具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艺术表演团体。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文化行政部门与艺术表演团体的关系,
省文化厅对省直艺术表演团体依法实行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检查、班子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搞好指导服务。不再行使对事业单位人、财、物及业务工作直接管理的职能。
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是具有公益性同时又实行市场经营运作(即准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二)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调整结构,优化配置,突出青海民族特色的原则,将青海省民族歌舞剧团、青海省平弦实验剧团、青海省京剧团、青海省话剧团、青海省杂技团的人、财、物等资源重新组合,成立青海省民族歌舞剧院和青海省戏剧艺术剧院。
调整后,两剧院核定事业编制355名。财政供养人员技有关规定精减。
政府重点扶持青海省民族歌舞剧院的发展和地方民族特色艺术产业的开发。
(三)人事制度改革。
1、省直剧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民主推荐、岗位竞争、择优选拔后,由省文化厅党组聘任。行政副职或其它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单位法人代表提名,省文化厅审核,由法人代表聘任。
剧院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按党章有关规定产生。
剧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2、全面推行聘任制。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实行考评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凡剧院工作需要准备聘用,但本人不接受聘任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拒聘人员。剧院对拒聘人员应做教育说服工作,教育后仍不接受聘用的,剧院有权停发本人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收回一切配发公物,限期三个月自行调离。拒聘人员办理调动需向剧院交纳人才转让费。
3、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4、搞活内部分配。剧院依据“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符合艺术生产规律和激励机制的新型分配制度。分配向艺术生产第一线的主创人员倾斜,与效益挂钩。演出人员、营销人员收入与演出场次、演出收入挂钩,主要演员与一般演员收入拉开档次,实行多劳多得,代劳优酬。实行新的分配制度后,本人原工资及国家规定增加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存入本人档案。
5、妥善安排未聘人员
(1)未聘人员参加学习、自谋职业、一时难以安置的,按《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青政办[2001]14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凡在册分流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退休。工龄满27至29年的允许内部退养,退养期间享受原工资的60%,待工龄满30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演员工龄满25年,也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工龄满22至24年的允许内部退养,退养期间享受原工资的50%,待工龄满2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退养人员只进行档案工资调整,待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上述人员退休费按青政[94]30号和青政[84]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亦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健全机制,强化管理。
1、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省文化厅对省直剧院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剧院院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院长、副院长聘期一届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2、建立艺术生产论证制度。剧院成立艺术委员会,研究市场动态,规划艺术生产,保证上演剧(节)目的成功率和高效益。
3、逐步实行舞美制作、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面向社会的筹资机制,积极争取社会对文艺事业的资助和支持。
此外,剧院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保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党、院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建立业务、财务公开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剧院民主化、科学化进程。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二○○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