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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纪委、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 2002-07-02
发布部门: 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人事厅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中共青海省纪委
发布文号: 青纪发[2002]9号

各州、地、市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人事处,省直机关纪工委,省企业纪工委,省纪委各厅室、各派驻纪检组: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严肃纪律,保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贯彻落实的大事,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存在的问题,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要加大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力度,并于2001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从我省检查的情况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总体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处分材料未装入本人档案或材料不全;对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不当;对受处分后降低工资等级或延缓工资晋升等事项的,未按规定办理;处分决定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布;因经济问题受到处分的违纪人员,对其违纪款物没有按规定及时收缴;对受政纪处分人员未按规定期限按时解除处分等。
  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大执纪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要从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2、执行处分决定要实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制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分决定的落实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办结案件后要及时将处分材料送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其中涉及职务、工资变动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工作。

  3、要严格执行处分决定执行的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机关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向做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报告。下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处分决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一些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请示汇报。

  4、建立和完善有关处分决定执行的制度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之间要建立和执行对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变动、年度考核等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制度,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沟通和反馈处分决定执行的情况。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协调。发现处分决定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执行处分决定阳奉阴违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要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干部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熟悉掌握处分决定执行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纪,确保处分决定的执行不出现偏差。

  7、为便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执纪工作中更好地掌握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特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执行标准附录于后,以便依照执行。

附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监察厅
  2002年7月2日
  附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一)党内警告处分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它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2、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3、工资方面:原则上要降低工资,降低工资的具体办法参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办法》(劳人干[1987]62号)执行。降低工资的手续,由其任命单位办理。
  4、撤职后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用车、医疗、住房待遇。
  (四)留党察看处分
  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开除党籍处分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属一律开除党籍的七种情形: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②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③因其它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④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⑤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⑥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 (领)馆的;⑦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二种情形:①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它较轻刑罚的。符合以上二种情形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七)党纪处分的决定和执行
  1、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2、对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凡经过查实,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纪检机关均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处理意见)、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处理意见)的意见,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3、被处分人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取消或者纠正。
  二、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一)行政警告处分
  受行政警告处分期间(处分期为半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二)行政记过处分
  受行政记过处分期间(处分期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三)行政记大过处分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期间(处分期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四)行政降级处分
  1、受行政降级处分期间(处分期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工资方面:
  给予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受降级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按降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如本人级别工资已在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可按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处理。如本人职务工资也在所任职务最低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行政撤职处分
  1、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撤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2、对受撤职处分人员,应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定职务的工资标准;其级别工资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若降级后的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所对应最高级别的,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兑现级别工资。
  3、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4、受行政撤职处分期间(处分期限为二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撤职后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用车、医疗、住房待遇。
  (六)开除公职处分
  1、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2、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七)行政处分的决定和执行
  1、行政处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决定。
  2、行政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行政处分决定及错误事实调查报告、本人检讨、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材料还应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并归入本人档案。
  3、被处分人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予以没收、追缴、退赔,非经济利益应予以取消或纠正。
  4、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可以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可以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5、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6、因受党内或行政处分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考核年限重新计算。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7、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8、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按有关规定重新计算考核年度。
  9、上述行政处分的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涉及纪检监察建议、司法、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一)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缓刑的外,一律予以开除公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公职;被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含拘役缓刑)期满后,除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外,予以开除公职;被单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
  (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期间不必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缓刑期间表现好或者没有继续犯错误的,一般不予开除公职,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在缓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开除公职手续。
  (六)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作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公职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
  四、依据的有关法规、文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中纪发[1989]10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对北京市纪委等关于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是否降低工资问题的答复》(中纪办[1988]92号)
  《关于受党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监察部对贵州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字[1990]13号)
  《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劳人干函[1983]101号)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规定》(劳人干[1987]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1]6号)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4日人事部发布)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8]463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9号)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青人薪字[2000]049号)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人薪字[2000]050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劳人薪字[20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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