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 2002-06-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91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为了切实加快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就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事业单位总体上按财政供养人员即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单位实有人数的10%实施精简。精简基数以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问题的通知》(青编办发[2002]06号)下发之月在册人数为准,空编予以收回。各单位在确定具体精简比例时,要根据改革的要求,必须如实精简,不搞简单匡算,不搞一刀切。

  二、省直系统凡使用事业编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已实现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印刷厂、宾馆、招待所、影剧院等),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转为企业或并入企业,注销事业法人,注册企业法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改制。
  为了规范管理,今后不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性质为事业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性质为企业的,按国家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三、省直系统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机构,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应按国务院和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限时完成;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照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相关规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与主管(挂靠)部门脱钩,改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

  四、省直事业单位,凡能通过有偿服务获取一定收入的,即由全额补助改为差额补助,补助比例依据自给率所达到的比例核定;自给率超过85%以上的,即由差额补助改为自收自支,或直接转为企业。其中各部门、单位所属培训机构,不论目前是全额补助还是差额补助,均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过渡为自收自支,或直接转为企业。各高校和省直各医院的后勤服务体系,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与学校和医院剥离,建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进而向集团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事职责分开为核心,对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凡职能已经消亡、萎缩或转移的,即行予以撤销;凡目前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机关交叉、重复的,一律并入行政机关,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或与其它事业单位合并;凡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以规费收入为经费来源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收人交回财政,支出由财政列支,人员经费按全额预算管理。

  六、鉴于政府采购制度业已建立的实际情况,目前各部门尚保留的专门从事物资采购供应的事业单位,应予以撤并。

  七、各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岗位均按实有人数的10%实施精简,后勤服务人员剥离后所退出的事业编制予以收回。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应控制在10个以内,所属Th级院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应控制在5个以内。

  八、为了保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采取下列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由财政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已实现自收自支但仍由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2003年12月31日前,其补助经费,仍由财政依据2002年预算基数逐年或一次性拨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改善和创造经营条件,推动事业发展。
  (二)由财政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2003年12月31日前,建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财政可按一定比例追加其增资经费,由单位依据内部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三)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将原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部分,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免征的占用费,计入国家资本金。
  (五)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我省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的相关政策,依据不同的改制方式,提出国有资产置换的具体办法,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六)转为企业前来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从转为企业之月起,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转为企业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离退休待遇的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离退休金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所需资金由原支付渠道支付。转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精神,对转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转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所需资金根据原单位的经费形式,分别由财政和原单位安排,即原为全额或差额补助单位的,由财政安排;原为自收自支单位的,由原单位安排。
  转为企业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从转为企业之月起,医疗保险费按企业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本单位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转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仍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2001年2月28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

  九、结合省直事业单位改革,对机电、重工、轻纺、商贸四个机构改革办公室,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机构改革办公室,保留原老干部服务机构,继续为原部门老干部提供服务,其中现由商贸机构改革办公室管理的原粮食局、供销社离退休老干部,划归现粮食局和供销社管理。
  (二)按有关规定对保留的老干部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等重新进行核定,确定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余原机改办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即行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省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需要继续安排工作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拟定计划,统一安排。
  (三)由原机构改革办公室管理的提前离岗人员和待分流人员,暂由保留的老干部服务机构代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