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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疾控建设项目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0-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3]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25日至28日,省政府组成了9个督导检查组分赴11个设区市,对141个市、县疾控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通报如下:
  一、建设进度情况
  本次检查的141个项目中,市级疾控中心10个,县级疾控中心131个。总得看,各市、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都将疾控中心建设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并成立了工作领导机构。目前,绝大部分项目选址工作已完成,30个县级项目已经开工,大部分县配套资金已落实,少数县完成了图纸设计。工作进度较快的沧州市,市政府十分重视,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全市实行了统一设计标准、统一招标,14个县级建设项目已分两批完成了施工招标,近期可全部开工。保定市政府针对部分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协调部分贷款,并制定了减免部分建设费用的政策;为解决盲目建设的问题,市政府要求各县(市)设计方案由市卫生局统一审核。张家口市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大部分项目采取了原址扩建的形式,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压缩建设规模,节省资金用于设备购置。廊坊市各县(市)主要领导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协调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问题,确保了工程顺利进行。唐山市各县(市)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比较到位,保证了项目建设进度。石家庄市对项目建设十分重视,工作进度较快,多数项目已按计划开工或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领导重视不够。个别县(市)项目前期未进行认真论证,甚至有的县主管领导不了解项目建设情况,从未认真协调过疾控中心建设事项,至今还没有选址意向和建设方案。有的县财政相对宽裕,但县政府配套资金一直未能落实。有的县报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仅200平方米,构成了套取国债资金的行为。
  二是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有47个县的项目前期工作粗糙,可研报告严重失实,需要重新调整建设方案。其中有一半的项目在没有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10多个县的项目选址距老城区较远,水、电、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尚未建设,有可能影响工程建设和使用。
  三是配套设备严重不足。许多县(市)疾控中心设备配置水平低,基本检测设备数量少、老化严重,难以保证正常监测、检测功能的需要。大部分县(市)仅安排了房屋建设资金,未考虑设备配置问题。
  四是项目建设总体进展不快。影响建设进度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征地。一些县把建设项目选址在县城新开发区,征地难度较大、报批时间相对较长,从而延误了建设进度。配套资金不落实也是影响部分建设项目进度的重要因素。
  五是疾控中心功能与设计思路不清。有的县不了解疾控中心实验室的通风系统、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卫生通道等对建筑的特殊要求,有的没有注意到信息网络建设问题。少数已开工或完成图纸设计的项目其设计难以达到上述功能要求。
  三、整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公共卫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公众生命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国债项目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市、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周密的疾控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规定时限,提出要求,及时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实行特事特办。各县政府与市政府可签署责任状,确保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尽快落实到位。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级要把疾控中心的土建、设备、队伍和体制改革等通盘考虑,根据本地的经济实力、人口和各类传染病发病情况,建成一个功能完善、设备实用、队伍素质好的疾控中心。
  (四)规范申报,加快审批。各县需要调整的项目报国家批准后,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划部门批复。市、县项目已搞完图纸设计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审核图纸。征地工作由国土部门特事特办,加快审核和批复。有需要资产置换的项目单位,加快资产置换,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五)确保质量,限期完成。县级项目要在10月底前开工,明年5月份竣工;市级项目在今年年底前开工,明年10月份竣工。有条件的市,对各县项目实行统一招投标和监理。水、电、路、邮等基础设施配套有问题的要限期解决,解决不了的调整项目选址。
  (六)建章立制,严格标准。建成的疾控中心设施不应与其他单位合用,更不得加入商业用房;资金管理要设立专门账户,明确专款专用,不得占用和挪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及配置标准,确保疾控中心功能的完备。要做好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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