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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9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2]542号

 各州、地、市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委、部、署、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计委负责制定基准准和浮动幅度。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税务代理收费行为应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7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1998]061号)同时废止。

附表:青海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表:
  青海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税预缴:企业:200-300;
  个体户:30-50;
  其它各税:50  20
  范,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取;
  个体户: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所得额  损企业可按亏损额计算.
  个体户:400  20
  大中型企业:8000-15000
  省计委制定;已开展业务,国家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
  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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