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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财贸工作办公室、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人事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1999)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0号)和1999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精简、统一的原则,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上收和分流人员;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和审批程序,把好人员素质关,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素质;

  (三)坚持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体制改革和分流工作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二、条件和范围
  (一)下列人员列为上收和分流范围:
  1、1998年4月15日前在册的工作人员;
  2、1998年4月15日后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1998)23号明传电报精神接收安置的1998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支边干部、退役运动员、驻长部队随军家属,由市工商局上报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工商局审定后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上收范围:
  1、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4章第 74 条规定应辞退的;
  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不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三)下列人员暂缓列入上收范围: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的人员。

  (四)照顾对象
  1、近5年内3次立功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得部队二等功以上的人员不作为分流对象;
  2、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后照顾安置的配偶子女或因公致残(三等乙级以上)人员不作为分流对象。

  (五)上收定岗人数不得突破省核定的编制数。工人不能使用行政编制(包括视同行政编的专项事业编)。如上收和分流范围的人数超过核定编制数的,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考试、考核择优选用。

三、分流办法
  (一)必须分流的对象
  1、45周岁以下(1954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初中以下(含初中)文化程度的干部和工人。
  2、非公派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
  3、停薪留职在1999年12月31日未归的人员。
  4、1996年以来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现实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二)以编定员分流对象
  根据省核定的编制数,凡45周岁以下(1954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高中以上文化(含高中)的工人可通过考试、考核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确定上收人员,未被选入的人员均属分流对象。

  (三)个协工人可参加上述人员的统一考试,并按考试、考核情况,统筹择优安排。

四、考试、考核办法
  (一)考试科目:语文(基础知识和作文)、综合知识(时事政治、工商法规),各占100分。

  (二)组织考试:考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协助组织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考核加分、扣分细则:
  1、1996年以来,任股(所)长、书记且现仍在股(所)长、书记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人,每满一年加2分;1996年以来,任副股(所)长且现仍在副股(所)长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人,每满一年加1分。
  2、1996年以来,凡获得市局以上的先进工作者的(以年终省、市局光荣册为准),每获得一次加2分(获得部门单项奖不加分)。当年省、市局同时获奖的只加1分。
  3、1996年以来,受处分的扣分。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扣2分,行政记过处分每次扣4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每次扣6分,行政降级处分每次扣8分,行政撤职处分每次扣10分;党内警告处分每次扣2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4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每次扣6分,留党察看处分每次扣8分,开除党籍处分每次扣10分。重复处分重复扣分。

五、审批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收人员进行审核,并分类填写上收人员审批花名册(一式六份),报市工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上报省工商局会同省人事厅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具体负责落实。

  (二)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要严格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除取消所进人员的资格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公开办事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上收人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

  (五)分流人员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到位,全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工作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各县(市)工商局根据人员上收的范围、条件,参照工商局分流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人员上收和分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政府审核,经市工商局审批,报市工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财贸工作办公室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人事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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