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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规划(2002-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规划(2002-2010年)
  改革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21世纪我国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和卫生部《关于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的意见》、《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立足于基本国情和省情,深化卫生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区建设需要,满足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城乡二、三级医院为医疗中心,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机构为预防、保健中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使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社区人群的需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多方筹资的公有制为主导的发展方向。
  (三)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整体促进。
  (四)坚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
  (五)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依托和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水平、广覆盖、方便群众。
  (六)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及合作医疗相结合。
  (七)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共同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社区管理体系。
  (八)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
  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元,健康为主体,面向包括健康人、亚健康人、病人在内的全体社区居民,以社区内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人群为重点,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面向群体和个体的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和卫生咨询服务,负责指导社区居民树立良好的身心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二)开展健康调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家庭和居民进行健康管理。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以及双向转诊服务,开设家庭出诊、护理、病床服务。
  (四)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
  (五)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妇女五期保健工作。
  (六)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和儿童四期保健工作。
  (七)开展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保健、护理、康复等工作。特别要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八)开展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技术指导服务。
  (九)担负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任务。
  (十)开展社区卫生信息管理,建立重点人群信息库等。

  四、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到2005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城区)基本建成政策支持有力、机构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管理监督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建成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到2005年,各州、县所在地城镇初步建成政策支持有力、机构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管理监督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3、2005年前,在全省农村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建立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试点模式,并取得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2010年,在全省农村牧区初步建成政策支持有力、机构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管理监督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1、形成较为完备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体系。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到2005年,全省各州(地、市)、县基本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财政定额补助政策,初步理顺服务价格体系,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居民住宅区建设规划,形成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到2010年,形成完善的、支持有力的政策体系。
  2、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城镇)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区域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的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网络。
  到2005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建成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省各州(地、市)、县城镇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省农牧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到2010年,全省城市、城镇建成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农牧区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80%的城市(城镇)居民从住所步行不超过15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能够通过通讯方式就地取得联系。70%的农村居民步行30分钟可享受到社区卫生服务。
  3、初步建立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初步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公共卫生、中医药、护理等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具有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
  到2005年,初步建立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基本完成在职人员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面推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护士岗位培训,逐步推广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工作。
  到2010年,建立起较完善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形成一支较高素质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4、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到2005年,城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落实本省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基本落实“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功能,70%的居民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得费用较为低廉、质量较优的社区卫生服务。到2010年,城市(城镇)社区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完全落实“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功能,80%以上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对服务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居民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速度明显减缓。农村社区卫生机构基本落实《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基本落实“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功能,60%以上农牧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对服务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农牧民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速度明显减缓。
  5、建立规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体制。各州(地、市)、县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实施全行业管理,依法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资格准入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基本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有序、服务优良、行为规范。

  五、机构设置原则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依托现有基层卫生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其它医疗机构为补充,以上级卫生机构为指导,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一)有效调整城市(含城镇)卫生资源结构,逐步形成社区卫生服务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市卫生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本地区社区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群众需求设置。西宁市4个区的区级医疗机构是该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是格尔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西州人民医院是德令哈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县县级医疗机构是本县城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以企事业单位为范围的“单位型”、以居民居住自然地域为范围的“地缘型”、封闭型居民住宅小区为范围的“单元型”的原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农牧区卫生资源在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乡镇卫生院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该社区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任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行政村的分布情况及人口多少,依托村卫生室,本着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下设若干个服务站,服务中心与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上级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中心(院、站)、健康教育所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统一协调,充分发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作用。
  (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综合发挥区域内卫生资源的整体功能和效益,明确各层次卫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坚决防止重复建设。

附: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社保厅
  省人事厅
  省建设厅
  省计生委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
  附:
  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青海省区域卫生规划实施方案》、《青海省贯彻〈关于发展城市社会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002-2010年规划》,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全省各地200年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是全省调整和优化基层卫生资源,评价和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据。
  第三条 根据实际,将社区卫生服务划分为城市(含城镇,下同)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含牧区,下同)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的原则,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满足社区内全体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有利于改善、提高综合卫生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建设规划指导下,按照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要求,以县(区)为单位按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统一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功能互补、定位明确。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据现有基层卫生机构,采取转、井、降、迁等措施,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上级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为指导,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三)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坚持“六位一体”的服务方向,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使社区居民都能够拥有自己的全科医生。
  (四)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经县(区)卫生局报请州(地、市)卫生局审核,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须经服务中心报请县(区)卫生局审核后,州(地、市)卫生局批准方可开展工作。
  (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经县卫生局审核后,州(地)卫生局批准方可开展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须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请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八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1、地级市的区医院整体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的市医院整体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州、县所在城镇由县医院(含中医院)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务,相对独立的大中型企业单位医院整体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1-10万人口为宜,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15-20分钟即可到达。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根据覆盖人口和所辖范围,以600-3000m2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2000-40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含相当学历)以上卫技人员不低于80%。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
  1、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5000-1万人口为宜,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10-15分钟即可到达。
  2、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居民居住状况划分:企事业单位为范围的“单位型”;地域为范围的“地缘型”;居民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单元型”。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80-300m2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2000-4O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含相当学历)以上卫技人员不低于60%。
  第九条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1、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方便、距离较近、人口较少、条件具备的若干个乡也可只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距县级医院20公里以上、交通不便、人口相对集中、规模较大(编制病床15张以上)的中心卫生院可向医院规模发展,同时承担本辖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发挥覆盖乡镇的业务技术指导作用。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4000-20000人为宜,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30-60分钟即可到达。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200-600m2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六位一体”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1000-30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含相当大专)以上卫技人员占60%。
  (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
  1、以行政村卫生室为依托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较多、居民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增设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交通方便、距离较近、人口较少、条件具备的若干个行政村也可只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余卫生室均撤销或转成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不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60-120m2为宜;必须具备与开展“六位一体”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经济发达地区应具备通讯、交通工具。
  3、人员配备:每500-15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中专(含相当中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不低于80%,必须有1名女妇幼保健人员。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规范化管理。统一站名牌匾、统一工作任务、统一工作规范、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当地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社区卫生资金,保证社区卫生建设规划的各项策略与措施得到必要的财力保障。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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