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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湘潭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1999]湘价房字第264号
湘潭、益阳、株洲、衡阳、郴州市物价局:
  你们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34号文件和省政府湘政发(1999)12号文件规定,经审定,现对你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批复如下:   一、各城市1999年房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见附表。最高限价为分栋基准销售价格加浮动幅度后不得超过的最高限额。经济适用住房分栋的基准销售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建委、省房改办(1995)湘价房字第40号文件规定的计价办法和价格构成因素加利润制定。利润以成本费用前四项之和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3%计算。具体销售过程中的楼层、朝向差价按当地规定由开发企业制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最高限价中已含销售环节中应缴纳的营业税和营业税为计征基数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得重复计取。但不含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应交纳的其它各项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办手续的可在价外计收。
  三、各级物价部门应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成本监控和交费情况的跟踪监督,要把党和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给予优惠政策的好处落实到群众手中。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专项附属设施建设工程费用的专项整治。坚决制止专项工程中的行业部门垄断,漫天要价,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控制在群众能够承受的合理水平上。
附件:
  部分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
  地市名称  按建筑面积
  湘潭市  790元/m2
  益阳市  628元/m2
  株洲市  800元/m2
  衡阳市  750元/m2
  郴州市  7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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