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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梅河口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11号
梅河口市物价局、土地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梅河口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请示》(梅土联字[200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请你市按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吉林省城市基准地价公告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3号)要求执行,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突破最低限价。 附件:梅河口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表
  梅河口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地类型/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商业用地  311  260  210  160
  住宅用地  160  130  111  90
  工业用地  111  90  70  50
  说明:1.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
  2.该最低限价最高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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