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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3 生效日期: 1999-11-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9]3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1999]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现就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精简、统一的原则,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市场服务中心除外)确定上收和分流人员;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和审批程序,把好人员素质关,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素质;

  (三)坚持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条件和范围

  (一)下列人员列为上收和分流范围:
  1、1998年4月15日前在册的工作人员;
  2、1998年4月15日后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1998]23号文件精神接收安置的1998年底军队转业干部、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各级工商局上报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工商局审定后,列入上收和分流范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上收范围:
  1、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4章第 74 条规定应辞退的;
  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不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三)下列人员暂缓列入上收范围: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的人员。

  (四)上收定岗人数不得突破省核定的编制数。工人不能使用行政编制。如上收和分流范围的人数超过核定编制数的,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用。富余人员按省人民政府[1999]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分流。各市、州根据人员上收的范围、条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人员上收和分流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工商局、省人事厅备案后实施。
  
三、审批办法
  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对上收人员进行初审,市、州工商局进行复审,并分类填写上收人员审批花名册,报省工商局会同省人事厅审批;上报的审批名册以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为单位,一式六份;审批名册每页均应加盖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章和局长、经办人的签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

  (二)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要严格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除取消所进人员的资格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要公开办事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上收人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

      (五)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工作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省人事厅                             
省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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