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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 2001-12-2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1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现在全国粮食供给充裕,为我省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省已基本具备了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的粮食产销情况,决定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省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与价格形成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努力实现农民富裕、农村小康和粮食安全的目标,逐步完善全省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

  二、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
  在取消粮食定购计划的基础上,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取消粮食收购保护价,粮食购销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从事粮食收购、批发业务。

  三、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1、建立一定规模的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关于省级储备要“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将省级粮食储备规模确定为2亿公斤,并建立州(地、市)级粮食储备0.5亿公斤,使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达到2.5亿公斤。要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省级储备粮由省政府负责管理,州(地、市)级储备粮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要进一步健全以西宁市为中心,辐射到青南等重点销区,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建立储备粮的合理轮换机制,把省级储备粮的轮换与退耕补助粮的供应工作结合起来,既保证退耕粮的正常供应,又保证储备粮的定期轮换、推陈储新。
  保持现有规模的粮食风险基金,并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范围、标准与方式。粮食风险基金一是用于地方储备粮的正常费用与利息补贴(包括轮换、集并和抛售的价差支出);二是用于省级政府进行粮食宏观调控的必要支出;三是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标准与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另行研究确定。
  2、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为保证全省粮食的供需平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粮食流通的新方法,通过采用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努力与主产省(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配置粮食资源。欢迎省内外粮商在我省开辟市场,同时鼓励本省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区组织粮源。
  3、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纳入当地企业改革的盘子中,加强领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号),结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采取兼并、联合、承包经营、企业改制或资产重组等多种有效方式,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放开搞活,促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1)加快粮食市场的建设。大力支持和积极培育粮食市场和粮食信息预警体系。粮食市场的建设要按照经济区域进行合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市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准入与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行为,要切实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的全省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改进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对地方人民政府为增强市场调控能力而开展的储备粮的收储、轮库业务,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调销(包括进出口)业务,在落实价差和利费补贴的前提下,农发行及时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农发行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要鼓励有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余粮,对所需的资金,由农发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资金。对以“订单”方式收购粮食所需资金优先供应。
  6、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本做到农村用粮主要靠农民自己解决。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7、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收购的老库存粮食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对处理政策性的老库存粮所发生的价差支出从历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并在救灾粮、退耕补助粮粮源安排上优先使用,直至消化完。二是对国有粮食企业新老财务挂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区分阶段,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对1993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财务挂账,继续按中央有关停息挂账政策进行处理。对1998年6月1日至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发生的亏损,进行彻底清查核实,分清原因和责任,另行研究处理办法。三是对1993年前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中尚未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对其费用补贴政策继续保留,在清查核实人员的基础上,移交社保部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对1998年粮改时确定的青南地区边远粮站的补贴政策,继续予以保留;对其基层网点的维修改造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研究,作适当调整。
  8、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调控职能,切实落实粮食工作州(地、市)、县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负起责任,把本地区的粮食供需平衡和平抑市场粮价作为重要任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切实落实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职能转变,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依法抓好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的基础上,把确保粮食供需总量平衡作为主要任务,重点抓好地方粮食储备和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工作。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粮食市场信息和价格监控体系,加强对粮价行情的走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稳定市场。计划、财政、农业、工商、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与卫生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同,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地方各级政府、新闻媒介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宣传工作,务必在春耕播种前让农民了解新的政策,引导和帮助农民加大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省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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