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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 1999-08-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9]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此,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文件(见附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复议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复议法的贯彻实施。
  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赋予了当事人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对国税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复议法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贯彻复议法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地要将贯彻复议法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认真作好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由税政法规部门承办,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二、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按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立即组织力量对各地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必须立即废止,同时,要进一步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由当地税政法规部门会签把关制度, 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要抓紧对现行复议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复议法对原行政复议条例作了重大修改,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变革。各地要对照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进行清理和修改。凡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要立即修订,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新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三)要认真组织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省局将在9 月下旬对地市局负责行政复议的干部进行一次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尤其是法制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并按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在今年10月1日前对负责行政复议的干部进行一次专门培训, 使其尽快熟悉复议法的各项规定,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认真贯彻实施复议法,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贯彻实施复议法是今后三年税收法制工作的重点。在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复议文书下发之前,各地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工作:
  (一)要严格依照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不得沿用原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税政法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地要结合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总局对税收征管'十率'的考核规定,对下级国税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考评,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等情况。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干部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在今后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注意将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专门人才充实到税政法规部门。

附件:1?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 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行政复议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是继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实施行政复议,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各地方可以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具体规定。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对行政复议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具体承办。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活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有违反行政复议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 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活动,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五、通过实施行政复议,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要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地把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作为今年国务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着重抓好的三件大事之一。这种新的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使政府的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这些规定, 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国发(1 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各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及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是继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行政复议的宗旨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 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同时还应该认识到行政复议的实施,一方面建立了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以贯 彻实施行政复议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二、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某些方面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比如: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对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范围之内;简化了复议申请程序,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间;赋予了申请人对地方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根据行政复议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制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总局还将规范复议文书的格式,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重视行政复议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和国务院通知,使他们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级税务机关要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归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一定要对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
  五、强化监督和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是保证行政复议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和国务院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高素质的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很难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国务院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注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专门人才。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作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的准备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将于1999年 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对于强化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及时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行政复议》在我省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实施的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依法治省实施意见。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行政复议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复议》的颁布施行使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好《行政复议》的学习和宣传《行政复议》在原《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复议》的学习和宣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全面掌握《行政复议》的具体规定。要对复议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切实提高复议工作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复议制度,懂得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级政府的具体安排,切实做好本地区学习、培训、宣传的具体组织工作;各级普法工作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列为'三五'普法重点内容,扎扎实实做好《行政复议》知识的普及工作。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有行政复议任务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凡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受理,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应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认真审查、处理或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的,按受复议申请的县级政府应依法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当事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受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和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应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规定的各项职责,发现违反《行政复议》的行为,应向本级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依照《行政复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行政复议》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规定了由其履行的一系列具体职责。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行政复议》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凡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尽快设立;已经设立了的,应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要选调懂法律、懂行政管理、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干部充实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复议》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经费予以保障,并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复议》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治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8)29号),以实施《行政复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障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分管政府法制工作,其他副职要对分管领域的依法行政负责。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依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严禁非法定主体进行行政执法活动;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反馈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全面实行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要切实强化执法检查、举报投诉、错案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政府法制监督措施,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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