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9]16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的文件精神,特对《关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5号)文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支队一定要做好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宣传发动工作,于安装工作开始前开好加油站的动员大会,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做好加油站经营者的思想工作,提高他们的认识,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各地、州、市国税局、技术监督局、消防支队应各明确一名安装工作总指挥,并紧密配合、协同一致,共同搞好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管理工作。安装管理工作由国税局牵头协调。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加油站的分布情况,在安装前,制定出安装计划表,分别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加油站经营者,以便配合实施。
三、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安装计划表,必须提前对加油机进行检定,对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要督促加油站及时进行修理或整机改造,以保证安装工作按计划进行。
四、加油机的修理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机安装、改造、修理工作的通知》(湘技监局量发(1998)049号) 文件规定:税控加油机的整机改造工作已委托有关部门具体承办。
五、加油站应根据国税部门的安装计划表在安装前5 天向当地国税部门填报《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初始化登记表》。国税部门应在现场安装前2 天完成对该加油站初始化IC卡的制作工作。
六、未经省计委批准立项和地州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应立即停止对外营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恢复营业和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拒不整改仍继续营业的加油站,技术监督部门对该加油站的加油机不予周期检定,超周期使用的则按《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税部门将按同规模加油站的最高纳税额加倍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按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七、在现场实施安装前,安装队伍除应查看安装前计量检定记录外,每台加油机还必须实测一点以验证原检定结果。
八、已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加油站,必须自觉遵守我省关于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特别是司乘人员的监督。使用中的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出现故障,由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及湖南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按《关于在全省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025号)中明确的分工各负其责,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