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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7-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全省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近年来,我省的城市绿化工作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2000年与1990年相比,3个设市城市及38个州(地)、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了5.38个百分点,绿地率提高了2.62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增加了1.62平方米。这对于改善我省城市的功能和容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城市绿化的总体水平还相当低,城市绿化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绿化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很大,绿化面积总量不足,绿化档次比较低。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28.2%,绿地率23.7%,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8平方米。而我省2咖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仅为17.04%,绿地率仅为14.8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仅为4平方米。二是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且城市中心区域绿地过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三是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历史欠账多,建设资金和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四是对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见缝插楼”等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力。五是城市绿化的科研开发滞后,绿化设施落后,绿化成本较高。六是城市绿化行业的改革进展缓慢,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对改善我省高原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东部农业区城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其它城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东部农业区城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其它城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三)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从高原城市特点出发,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花则花,乔灌花草结合,注重生物多样性;坚持城市绿化工作与生态环境建设、退耕还林还草、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发展旅游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园林城市等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坚持依靠改革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的原则,通过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提高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蓬勃发展。

  三、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城镇在进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必须同步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报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和布局绿化建设用地,划定绿化用地面积,明确各类绿地范围和保护控制线;要在城镇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设置绿化隔离带;要根据当地的气候、地形、地貌、水源和物种等条件和特点,采取大区域科研比选等方式,因地制宜确定绿化建设方案,按照宜草宜树时优先植树的原则,确定植物种植结构,通过科学配置和合理布局,形成点、线、面、环相衔接的绿化系统。已经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城镇,要按照以上要求,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复查,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要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必须逐步建设成为城镇绿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须报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市道路改扩建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对原有树木尽可能的予以保留或移植。城市范围内的河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段是营造城市景观的重要区位,也是居民最适宜的休息活动场所,要作为城市绿化管理的重点地段,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快绿化建设步伐。城市周围的荒山都要纳入城市绿化区域加以建设,扩大绿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三)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土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减少耕地进行考核。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苗圃、公园、经济林和生态林等,加快城郊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加大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投入。城市绿化是重要的公益事业,也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城市绿化建设资金要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要把绿化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和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增加管理维护资金,保证绿化工作的需要。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按规定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绿地。同时,要拓宽资金渠道,以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按照城市规划和阶段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制定实施方案,限期达标。设市城市中心区,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在工商企业和旧房拆迁后的土地中,置换出一定的开敞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确有困难的,必须进行异地绿化。针对我省气候特点,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发展庭院绿化和室内绿化,努力形成特色。各级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六)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城市绿化建设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推进园林绿化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城市绿化经费定额管理,把城市绿化管理养护逐步推向市场,改“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要全面实行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水平。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外商、省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注重适应高原生长发育的耐寒、耐旱植物新品种的开发,优先培育种植适应当地特点、体现当地特色的树木、花草,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研究。要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加强城市绿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园林绿化设计中要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要注重抓好苗木基地建设,积极培育花卉草种市场,扶植绿色产业发展。
  (七)抓好绿化水利工程建设。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积极实施城市绿化水利工程建设,尤其是城市周围荒山植树造林绿化水利工程建设,以保证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降低养护费用。同时要注重节约用水,积极采用节水技术和推行污水回用。
  (八)继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要广泛开展绿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绿化意识,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绿化活动。要切实落实义务植树的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强化后期管理和养护,保证绿化质量。要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九)努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对外使用园林城市称号。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活动,搞好小区绿化、单位绿化。
  (十)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违法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省建设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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