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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处置边界纠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随着省、州、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法勘定,全省边界纠纷明显减少,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安居乐业,边界地区出现了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好势头。但由于埋桩测绘等勘界后续工作尚未全部完成,边界管理工作滞后,对边界地区群众的界线实地指认工作还未全面开展,加之边界地区群众争资源、争地盘的意识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等多种因素,引发新的边界纠纷的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由上级裁定界线的地区,不少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存在着上访、干扰埋桩等现象;个别地区还有随意违背界线协议或裁定,对埋设界桩管护不严等情况。如:河南县与甘肃省玛曲县在黄河弯曲部的界线,国务院于2000年1月已裁定,但埋桩测绘工作至今未进行;青甘、青藏两条省(区)界线的西部地段争议面积历来很大,党中央、国务院近日作了具体的划分决定,双方要做的工作还很繁杂、艰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等等。为此,各级政府及其勘界部门要从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早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的边界状况,加强管理,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各类边界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调处的原则,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由各级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解决各类边界纠纷。对易发生纠纷的边界地段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掌握情况,严防边界纠纷的发生。要教育群众严格遵守法定界线,不越界放牧。凡是乡与乡之间的争议,由县、乡负责解决;县与县之间的争议由州(地、市)负责解决;州与州(地、市)之间的争议应先由州(地、市)之间协商解决。经反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各自提出解决办法上报省人民政府解决。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边界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矛盾,努力把各类纠纷解决在基层。对个别蓄意挑起事端,煽动群众闹事的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而引发重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抓好边界管理工作。边界线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要尽快把边界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要重视和加强与边界相邻地区政府之间的工作联系和相互交流,建立相互联络制度,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相邻政府之间要加强协调,随时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处理。在边界管理工作中,尤其要注意搞好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边界地区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国家的勘界政策和有关法规,认识到随意争地盘、争资源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把认真遵守界线协议或裁定,严格守界放牧作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引导边界地区群众搞好草原基础建设,靠科学养畜、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生产。
  三、全力配合勘界部门完成界桩埋设和测绘工作。根据近日召开的全国勘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要求,青甘、青藏、青新三条省(区)界线的界桩埋设测绘工作即将从今年5月中旬开始。我省省内勘界未埋设的部分界桩也将同步埋设。凡是有界桩埋设任务的州(地)、县(市、行委)政府要做好群众工作,全力配合勘界部门完成埋桩工作。已完成埋桩任务的地区,要教育群众切实保护好界桩及界线标识物,在界线沿线乡、村、社建立必要的管护责任制。
  四、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不漏报、不瞒报。一旦发现纠纷苗头,首先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把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对正在或已经发生的边界纠纷,要尽快如实、全面地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等,以便上级领导掌握情况,正确决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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