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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 2001-04-13
发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73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8月7日下发了《关于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青政办(1996)113号),并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分别以《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公告》(第1、2、3、4号)的形式在《青海日报》上发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0年,省级行政机构进行了改革,一些机构在改革中被合并或撤销。一些部门的职能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行政执法主体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保证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对机构改革后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审查、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和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据此,省级行政机构改革后,由于机构和职能变化而导致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部署清理范围。清理后凡具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予以公告。

  二、清理步骤
  机构改革中新设置、合并或更名的行政机关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填报《青海省省级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并提供其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等有关文件材料,于2001年5月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这次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主体,是落实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亲自负责,安排专人集中时间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对所上报的文件材料,主管领导要亲自督促和审核把关,使此项工作能按要求如期完成。
  清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239810)。

附件:青海省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审查登记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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