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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3]7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
  现将《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尽快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劳社部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培训工程)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3]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难的实际问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就业服务为手段,集中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势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转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择业观念,为其多渠道就业和实现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二、实施范围
  我省实施培训工程的重点城市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较重的唐山、石家庄、邯郸等市;重点院校是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重点高职院校名单另文通知);重点服务对象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且本人自愿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三、 任务内容
  培训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在今年6月至9月期间,结合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学生就业意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并组织专门的求职招聘活动,提供就业服务。
  (一)培训的种类及形式
  1、职业技能培训。高职院校根据所设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照《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结合毕业生所学专业,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且市场急需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注重强化实际技能操作训练,提高毕业生的动手能力。本项培训尽可能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结合起来。
  2、职业资格培训。根据学生的就业意向、职业兴趣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指导并组织其参加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职业资格培训,还可组织参加国家举办的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等远程职业资格
  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后,颁发劳动保障部制定式样,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核发的《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远程培训项目合格者,可获得专项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
  3、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将以国际劳工组织创业培训课程为基础,设计开办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远程课程。各学校可以开设创业培训选修课,并组织收看。凡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高职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帮助。我省张家口市是国际劳工组织创业培训试点市,各市要认真学习张家口市开展创业培训的经验,积极组织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鼓励高职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4、其他培训。高职院校可发挥专业和师资优势,结合学生就业意向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多形式的专业性培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劳动力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情况每年两次提供给高职院校,指导高职院校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参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确定对应的职业,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的高职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的分析信息,配合高职院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掌握择业方法和求职技巧,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四、 措施办法
  (一)确定实施培训工程的职业资格培训基地。我省确定培训基地的原则是:以实习训练条件为衡量标准,以高职院校为主体,以符合条件的重点院校的自培为主。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可自愿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后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技师学院等6所技师学院和唐山市高级技工学校等6所高级技工学校为首批职业资格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2),可与当地非培训基地的高职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承担高职院校的职业资格培训任务。各培训基地须在7月10日前确定培训种类和培训职业,预测培训人数,制定培训计划,填写《职业资格培训基地培训计划表》(附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和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相关认定标准,按照学校类别和专业设置情况,对毕业生实行免理论知识考试、免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试以及常规性考试三种鉴定类型,并规定凡具备鉴定条件的职业学校(院),不论其是否为鉴定机构,均可申请按规定的鉴定程序和要求对本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今年首先从确定为培训基地的高职院校中进行试点。
  (三)组织参加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劳动保障部于8月24日专门为全国高职院校毕业生组织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师、秘书、公关员、营销师五职业的统一鉴定。各市及有关高职院校要积极组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参加考前辅导和统一鉴定。
  (四)减免有关费用。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前的技能培训,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本校不能独立完成技能培训任务的高职院校,可与被确定为职业资格培训基地的高职院校合作,其培训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与高级技工学校合作的,其培训费用按每标准学时1.5元由学生所在院校向高级技工学校支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免收管理费;成本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承担,也可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取得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免费提供参加招聘洽谈活动的机会。
  (五)“一站式”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一站式”就业服务,整体接收毕业生档案,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限后,就业前免费保管一年。省、市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专门窗口,提供专项服务。省、市劳动力市场网站专门开设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栏目,收集一批适合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与当地教育部门、各高职院校就业网站链接,相互合作,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
  (六)加强失业登记和组织管理。对未就业和生活困难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失业、求职期间给予生活和就业方面的保障和帮助。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职院校毕业生,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的统筹管理。
  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免费领取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街道社区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要掌握每一位失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生活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应急措施,积极组织他们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公益性活动或组织到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并按灵活就业方式支付报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服务,切实解决他们自主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 组织推动
  (一)组织领导。省成立由劳动保障厅、教育厅联合组成的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省培训工程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互联络及日常工作。重点城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其他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省、市培训工程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培训工程的进展情况,随时掌握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动态,加强培训质量和鉴定质量管理,定期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进度、培训效果和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广泛宣传,把培训工程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省劳动保障厅成立由培训、就业、鉴定、职介、就业训练等机构参加的实施培训工程的专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培训工程的管理指导、质量保证、技术支持、就业服务和各环节的衔接与协调等工作。
  省教育厅成立由学生处、高教处、职成教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参加的实施培训工程专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培训工程的宣传动员、组织与管理、培训项目确定、指导高职院校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培训、鉴定期间的各项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6月20日前):制定方案
  2、实施阶段(6月下旬一9月):组织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3、总结阶段(10月一11月):10底前,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各培训基地进行总结,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对全省培训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
  1、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及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略)?
  2、首批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基地名单(略)?
  3、《职业资格培训基地培训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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