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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3 生效日期: 2000-01-2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三 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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